鋰電池運輸新政落定
針對鋰電池的航運運輸,國際航空協(xié)會(IATA)發(fā)布最新的運輸要求:
1. 鋰電池單獨運輸時的荷電量不超過30%;
2. 按PI965 和PI968 的章節(jié)II 運輸時,一個合成包裝只能裝一個包裝件;
這一變化將會對制造商運輸鋰電池造成重大影響,增加鋰電池的運輸難度及成本。故在此再次提醒廣大客戶,提早準備應(yīng)對變
化。
鋰電池規(guī)定變更:2016 年4 月1 日生效
1. 根據(jù)UN3480,PI965,IA 和IB 章節(jié),鋰電芯電池在交付運輸時,其電量狀態(tài)(SoC)不得超過其額定設(shè)計容量的30%。電
芯和/或電池若其電量狀態(tài)其額定容量的30%時,只能在產(chǎn)地國和使用者所在國有權(quán)威機構(gòu)明文規(guī)定并經(jīng)同意的情況下方可運
輸。
注意:決定額定容量的指導(dǎo)和方法可在UN 試驗和標準手冊,第5 次修訂版,修正1和修正2,第38.3.2.3 章。
2. 根據(jù)UN3480,PI965,第II 章,鋰電芯電池在交付運輸時,其電量狀態(tài)(SoC)不得超過其額定設(shè)計容量的30%。托運人在
任何單次托運中,對于根據(jù)章節(jié)II 準備的包裝,最多只能運送一件包裝件。按照PI965 章節(jié)II 準備的包件,最多只能放1 件到外
包裝中。當包裝放置到合成包裝內(nèi),包裝要求的鋰電池操作標簽必須清晰易見,或者必須粘貼到外包裝上,且合成包裝上必須標
注“合成包裝”字樣。
3. 根據(jù)UN3090,PI968,章節(jié)II,托運人在任何單次托運中,對于根據(jù)章節(jié)II 準備的包裝,最多只能運送一件包裝件。
按PI968 章節(jié)II 準備的包裝,最多只能放1 件到合成包裝中。當包裝放置到合成包裝內(nèi),包裝要求的鋰電池操作標簽必須清晰易
見,或者必須粘貼到合成包裝上,且外包裝上必須標注“合成包裝”字樣。
4. 根據(jù)PI 965 和PI 968 章節(jié) II 要求準備的包裹,必須和其他貨物分開交付至使用者,且在交付至使用者之前不得放置于集裝
設(shè)備(ULD)。
上述變化將在第57 版本DGR 危險品規(guī)則附錄和第3 版的國際航空運輸協(xié)會鋰電池運輸指南中詳細介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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